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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州山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山宝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72号原告: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187271X1(1-1)。法定代表人:吴明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山宝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扶丰街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BXHW378。法定代表人:张连卫,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山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德州山宝饮料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2017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