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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舒适、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适,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47号申请人:舒适,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申请人: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团风县团风江北大道与团方大道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8546335XC。法定代表人:陈娜。申请人舒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房产价值30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倪险峰、李蕾以其共同共有位于黄州区八一路37号1幢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房产价值300万元,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倪险峰、李蕾共同共有位于黄州区八一路37号1幢房产(房产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52376-××2、052376-××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舒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曼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