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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思佳与周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佳,周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4072号原告:陈思佳,女,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周延华,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陈思佳与被告周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孙美华独任审判。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思佳、被告周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思佳诉称:2016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均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庭审中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延华答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现经济困难,无力归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2016年9月4日,被告因还款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周延华欠陈思佳13000元整,大写:壹万叁仟元整,于2016年9月1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着,纠纷成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延华拖欠借款未还,系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3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延华返还原告陈思佳借款本金1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若被告周延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周延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濮建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