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姚金瑞与郑少军、郑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瑞,郑少军,郑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501号原告:姚金瑞,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杰,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少军,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郑少辉,曾用名郑各辉,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告姚金瑞与被告郑少军、郑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姚金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金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瑞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姚金瑞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殷 来人民陪审员 龚瑞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