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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培华与陈贵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培华,陈贵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897号原告:余培华,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陈贵梅,女,汉族,1997年10月9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培华与被告陈贵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培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培华负担。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