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培华与陈贵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培华,陈贵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897号原告:余培华,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陈贵梅,女,汉族,1997年10月9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培华与被告陈贵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培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培华负担。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