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42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余爱文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爱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423刑初34号公诉机关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爱文,曾用名三七四,男,1989年01月17日生,傈僳族,云南省维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维西县。2013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5日被逮捕,2013年11月28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维西县看守所。维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维检公诉刑诉(2017)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爱文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映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爱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的一天,河南人郝某经程某介绍到维西找媳妇,程某请其打工时认识的余某1夫妇帮郝某介绍媳妇,但没有找到合适的人,余某1便联系了木某(已判刑),请其为郝某介绍媳妇,并让郝某住在木某家。次日,魏某从木某家小卖铺经过,木某就请魏某帮郝某介绍媳妇,魏某用摩托车带着郝某在村子里转了好几天,都没有找到合适的人。几天后,魏某遇到李某2(已判刑),就请李某2帮郝某介绍媳妇,之后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2013年2月23日左右的一天,和金某在县城遇到了被告人余爱文、蜂明(已判刑)、余某2(已判刑),之后李某2打给和金某电话说请帮忙给郝某介绍媳妇,和金某跟蜂明说了李某2要给外地人郝某介绍媳妇的事,并问蜂明余某2是否可靠,蜂明和余爱文都保证不会有事。之后余某2、蜂明、余爱文商量以余某2冒用三七妹身份信息,余爱文冒充余某2哥哥的方式将余某2介绍给郝某做媳妇。次日,和金某带蜂明、余某2、余爱文来到了白济汛岩瓦二级油路边与李某2、木某、魏某、郝某见面,后一起回保和镇。到县城后,李某2、蜂明、余某2、余爱文等人便在保和镇天缘酒店开了房间住下,并进一步把余某2介绍给河南人,而和金某到县城后就与蜂明他们分开了。第二天,郝某提出要去女方三七妹(余某2)家里见父母,因余某2的家比较远,李某2就提议去其二嫂家来冒充余某2家,由李某2指路并和郝某、余某2、木某、杨某、蜂明一起到了李某2的二嫂家,欺骗郝某是余某2家,得到了郝某的信任。2013年02月26日早上,郝某在维西县邮政储蓄取了7万元人民币,在保和镇天缘酒店将1.4万元拿给介绍人程某,将4.5万元拿给余爱文。余爱文将1万元拿给蜂明、1万元拿给木某,叫他们自己分配介绍费,剩下的2.5万元其与余某2共有。2013年02月27日,余某2跟河南人一起来到下关住宿,之后趁机逃回了维西并由余爱文接走。被告人余爱文于2017年05月18日在山东省荣成市文登汽车站抓获。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传讯通知书,抓获经过、收条、拘留证、逮捕证,被害人郝某陈述,证人余某1、魏某、和金某、木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余爱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爱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余爱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河南人郝某先后通过程某、余某1、木某(已判刑)、魏某、李某2(已判刑)在维西找合适的人做媳妇。2013年2月23日左右的一天,和金某从李某2处得知并将此事告诉被告人余爱文、蜂明(已判刑)、余某2(已判刑)三人。被告人余爱文与蜂明、余某2商量由余某2冒用三七妹身份信息、被告人余爱文冒充三七妹哥哥的方式将余某2介绍给郝某做媳妇。后因郝某提出要见三七妹家人,李某2就提出以其二嫂的母亲家冒充三七妹家、其二嫂的母亲冒充三七妹家人的方式欺骗郝某,并与余某2、杨某、木某、蜂明一同将郝某带到她二嫂的母亲家,取得郝某的信任。2013年2月26日,被害人郝某付给程某介绍费14,000元,付给被告人余爱文彩礼45,000元,余爱文分别付给蜂明、木某各10,000元。2013年2月27日,余某2与被害人郝某一起到下关住宿后,余某2乘机逃回维西并由被告人余爱文接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4,800元,已发还被害人郝某,被告人余爱文未退赔。被告人余爱文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两次传讯未到案,提请维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上网追逃,2017年05月18日在山东省荣成市文登汽车站被抓获。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余爱文未提出异议,且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采证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爱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爱文与蜂明、李某2、余某2、木某构成共同犯罪,应以共犯论处;被告人余爱文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两次传讯未到案,上网追逃后被抓获,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采纳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爱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被羁押3个月零2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志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达瓦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