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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执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佘子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佘子亮,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法定代表人:鲍玉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一樵,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恩波,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佘子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佘子亮,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佘子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2799元,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兑付574939元,交纳案件执行费7786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财务报表等,查明被执行人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佘子亮向本院作出担保,自愿由其个人及其控股的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保证本案债务的履行。由于二保证人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裁定追加保证人佘子亮、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二担保人的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财务报表等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佘子亮无财产可供执行,延安百合实业公司在美林广场有房产。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6日对美林广场1号楼的负3、负4层车库予以查封,于2017年2月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佘子亮、延安百合实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佘子亮年龄大,身患多种疾病,不适合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经查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应当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执2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权回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高喜霞代理审判员  高明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兴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