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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421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张某2,女,汉族,2005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1,张某2母亲。原告:张某3,男,汉族,2008年2月23日出生,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1,张某3母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76694N。张某1、张某2、张某3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1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自行和解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某1负担。审判员 邓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於丹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