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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吴万庆与陈瑞银、杨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庆,陈瑞银,杨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106号原告:吴万庆,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芳,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瑞银,男,1969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金星,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吴万庆与被告陈瑞银、杨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蔡桂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梦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