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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龙写文等与杨长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写文,李福花,龙鑫,龙雪,杨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执14号申请人龙写文,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口县。系被害人龙再隆之父。申请人李福花,女,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口县。系被害人龙再隆之母。申请人龙鑫,男,2001年8月20日出生,苗族,学生,住住江口县。系被害人龙再隆之子。申请人龙雪,女,2005年4月22日出生,苗族,学生,住住江口县。系被害人龙再隆之女。被执行人杨长江,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侗族,无业,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写文、李福花、龙鑫、龙雪与被执行人杨长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江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729元。经查,被执行人杨长江现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鉴于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龙鑫、龙雪还是在校学生,本院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金人民币6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辉审判员  刘世江审判员  黄常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