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峰与张天鹏、李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张天鹏,李燕,刘鹏飞,王莉,李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男,生于1982年5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执行人:张天鹏,男,生于1971年3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执行人:李燕,女,生于1971年2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执行人:刘鹏飞,男,生于1981年8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执行人:王莉,女,生于1984年12月2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执行人:李春宏,男,生于1963年4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张天鹏、李燕、刘鹏飞、王莉、李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000元,未受偿463318元,执行费7300元未缴纳。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存款登记信息;经向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天鹏、李燕、王莉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鹏飞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区邸1#楼4-1802、1801、1701、1702室,被执行人李春宏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区(均在银行抵押贷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要求处置;经向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张天鹏、刘鹏飞名下分别登记的宁夏中卫金飚工贸有限公司和宁夏鹏程艺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承志废旧物资有限公司,现已歇业,被执行人李燕、王莉、李春宏名下分别登记的中卫市新颖工艺字画廊、宁夏兆斯特工贸有限公司、中卫市宏运机械经销部,现已注销;经向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张天鹏、刘鹏飞、王莉名下分别登记的汽车,已在另案中被查封,被执行人李燕、李春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案件执行期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奎力审判员蒲茜淞审判员苟飞飞二○一八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波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