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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执6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师氏管业与被执行人忻府区解原乡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市忻府区师氏管业,忻府区解原乡新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02执602-2号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师氏管业,住所地,忻府区。经营者师彩萍,女,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忻府区。被执行人忻府区解原乡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忻府区。法定代表人周建珍,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忻州市忻府区师氏管业与被执行人忻府区解原乡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忻府区解原乡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忻府区解原乡新路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忻府区解原乡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单位存款21213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爱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