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石景太与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景太,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793号原告:石景太,男,1943年4月26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颐和名邸小区*******号。被告: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颐和名邸15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成德,职务不详。被告:张国军,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原告石景太与被告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张国军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 佩人民陪审员 赵景伟人民陪审员 曲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炳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