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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樊涛与寇太甫、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涛,寇太甫,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858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樊涛,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俊文,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霏,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被告):寇太甫,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6190564Q。法定代表人:俞胜法,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原告樊涛与本诉被告寇太甫、反诉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诉原告樊涛、反诉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樊涛、反诉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樊涛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樊涛负担,反诉受理费2129元,由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亚标审判员  史洪举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七年八年月三日书记员  褚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