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曹卫东、吴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卫东,吴金平,吴水清,刘细姣,张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485号之一申请人:曹卫东,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申请人:吴金平,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申请人:吴水清,男,195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申请人:刘细姣,女,1959年6月6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申请人:张春英,女,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住信丰县,申请人曹卫东诉被申请人吴金平、吴水清、刘细姣、张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卫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水清名下位于信丰县虎山乡隘高圩的房权证信房字××号房屋和信集建(97)字第1200271号土地,并提供申请人曹卫东所有的赣B×××××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水清名下位于信丰县虎山乡隘高圩的房权证信房字××号房屋和信集建(97)字第1200271号土地,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曹卫东名下的赣B×××××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温珍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