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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爱霞、杨永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霞,杨永建,李美凤,广饶县大王镇兴达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陈爱霞,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杨永建,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美凤,女,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兴达化工厂。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邓家村。法定代表人杨永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爱霞与被执行人杨永建、李美凤、广饶县大王镇兴达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7000元,案件受理费为3252.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3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4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