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832鲍微霞与谢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微霞,谢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832号申请执行人鲍微霞,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谢树香,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鲍微霞与被执行人谢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树香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树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38.24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