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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832鲍微霞与谢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微霞,谢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832号申请执行人鲍微霞,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谢树香,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鲍微霞与被执行人谢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树香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树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38.24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