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景美、赵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美,赵冠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299号之一申请人:高景美,女,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申请人:赵冠南,女,1984年10月4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高景美与被申请人赵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景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冠南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天元威特广场11号楼××室房产一套,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9299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赵冠南上述房产。2017年8月3日,申请人高景美以本院查封的被申请人赵冠南的房产面积仅为42.86平方,且属轮候查封,不能实现其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补充查封财产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冠南价值29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冠南价值29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