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魏志芳与古华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芳,古华超,谢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494号原告:魏志芳,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雅刚,雅安市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华超,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谢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何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东,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志芳与被告古华超、谢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志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原告魏志芳负担。审判员 唐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