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易合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易合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406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易合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69号5号楼11F层。法定代表人:庞小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易合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判员 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