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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鹤山中兴复合包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鹤山中兴复合包裝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郭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中兴复合包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法定代表人:黄学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山中兴复合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书面通知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莫荣炽书 记 员 赵洁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