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贵州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红果绿源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盘水市红果绿源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盘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绿源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盘州市。法定代表人:袁发帮。贵州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红果绿源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六盘水市红果绿源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贵州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绿源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绿源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欠款559458.62元,利息66463.68元,案件受理费4761元,执行费7995元,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72%计算2016年10月9日起的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止,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绿源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订了还款计划分期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包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