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彦平与孙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平,孙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2682号原告:陈彦平,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孙志刚,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原告陈彦平与被告孙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由审判员耿宏,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彦平、被告孙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油欠款总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壹拾元整(¥2371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孙志刚于2016年6月份在中油吉林松原销售分公司南郊加油站(以下简称南郊加油站),加油时向原告借钱垫付加油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壹拾元整(¥23710元)。当时被告出具欠据八枚,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前郭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孙志刚辩称: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同意还款,但是现在没有钱,同意2018年1月份还款一万元,剩下一万多2019年8月份还款。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孙志刚在陈彦平所工作的南郊加油站购买汽油八次,总计购油款合计23710元,该款全部由孙志刚为陈彦平垫付,孙志刚为陈彦平出具欠据八枚,该借款23710元至今没有偿还。原告陈彦平为了证实其主张,提交了有孙志刚签名的八枚欠据予以证实,对该八枚欠据被告孙志刚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孙志刚在原告陈彦平工作的南郊加油站加油,从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共欠加油款23710元,上述款项由原告陈彦平为其垫付;被告孙志刚出具了八枚欠据,庭审中被告孙志刚对该八枚欠据的真实性、加油及借款的事实、借款的数额均予以认可,故原告陈彦平要求其偿还欠款人民币237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陈彦平欠款人民币237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志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