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丛山与徐奔奔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丛山,徐奔奔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787号原告:朱丛山,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奔奔,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朱丛山诉被告徐奔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朱丛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丛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丛山撤诉。本案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原告朱丛山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