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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念诉被告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念,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086号原告:李学念,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东三街85号4栋3单元1楼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枭,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彬,男,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天马乡铁盔村5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四川法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念诉被告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念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念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念撤回对被告黄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李学念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晓钟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