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念诉被告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念,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086号原告:李学念,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东三街85号4栋3单元1楼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枭,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彬,男,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天马乡铁盔村5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四川法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念诉被告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念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念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念撤回对被告黄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李学念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晓钟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