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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黄照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黄照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2号。负责人:房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涛、郑飞虎,均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照电,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执行黄照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黄照电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6936.5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除在保全阶段已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黄照电名下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大道××房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本院上述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首封法院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院向其发函协调上述房产的处置权后,其回函本院表示由其对上诉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后,本院可参与分配。2017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将参与分配的材料送达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唯一可供执行的房产正在被他院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6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模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辛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