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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蒋明华、金红日、朴仁德、李太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蒋明华,金红日,朴仁德,李太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8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延吉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刘贵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月红,该支行科员被执行人蒋明华,男,1957年6月21日生,朝鲜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金红日,男,1978年10月18日生,朝鲜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朴仁德,男,1966年2月24日生,朝鲜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太镇,男,1964年4月17日生,朝鲜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明华、金红日、朴仁德、李太镇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蒋明华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支付借款12091.41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前已还完货款为由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应对(2015)延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