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北英诉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公证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北英,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5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北英,女,现住长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司法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再审申请人曹北英因诉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公证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赔终2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北英申请再审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判令吉林省司法厅、长春市司法局履行行政监管、处罚法定职责,受理行政处罚立案申请。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未进行质证;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遗漏诉讼请求,据以作出的判决应撤销。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司法部司复[2006]8号《司法部关于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本案曹北英应依上述规定主张权利,或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案曹北英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及相关公证员给予行政处罚的请求,应当向具有该行政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故吉林省司法厅未受理曹北英的投诉及立案申请,并无不当。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曹北英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曹北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北英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杜宏权审 判 员 孙百凤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