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雪连与张运辉、张运祥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连,张运辉,张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张雪连。被执行人张运辉。被执行人张运祥。张雪连诉张运辉、张运祥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雪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各支付医疗费11451元、支付护理费4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来院告知,被执行人张运祥已履行完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张运辉偿欠各种费用合计21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运辉于2017年8月3日将2100元交付申请人。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162号民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