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庄达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庄达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142号罪犯周庄达,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温乐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庄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被告人周庄达违法所得人民币226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庄达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8日以(2010)浙温刑终字第8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10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又以以(2011)温乐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庄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73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某、代理检察员贾时京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汪某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周庄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庄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周庄达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周庄达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五个表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32500元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庄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庄达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倩审 判 员 金 革审 判 员 胡希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