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钟佳良与内江市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佳良,内江市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283号原告:钟佳良,男,1993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朝刚,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系原告父亲。被告:内江市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559号黄桷井商城内。法定代表人:廖朗,系公司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31616298H。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海,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佳良诉被告内江市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钟佳良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佳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佳良撤诉。本案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钟佳良负担。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祖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