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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与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3027号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注册号310109600013459,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312弄6支弄11号401室,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号***号楼。经营者:杨海昇,该模型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祥,该公司法务,户籍地在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4996F,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幢106号1栋501室,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软件大道170-1号天溯科技园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周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华,该公司法务,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以下简称龙艺模型社)诉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艺模型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祥、被告华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艺模型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博公司支付原告龙艺模型社模型款98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华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2年7月30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11月23日、2013年4月26日签订四份《合同书》,被告华博公司委托原告龙艺模型社承担“泰兴市展示馆总体模型”的模型制作。原告龙艺模型社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模型制作工作,合同涉及的质保期限均已届满,但被告华博公司至今未支付质保金。为维护原告龙艺模型社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华博公司辩称,对于原告龙艺模型社主张被告华博公司欠付质保金981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龙艺模型社的诉请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龙艺模型社承接被告华博公司“泰兴市展示馆总体模型”的模型制作,双方签订四份合同,具体为:2012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2年9月5日,模型价款221000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模型总价的50%即110500元,模型安装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支付总价的45%即99450元,原告龙艺模型社对其所制作的模型提供一年保修,5%的尾款11050元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2012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2年9月5日,模型价款36000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模型总价的50%即18000元,模型安装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支付总价的50%,即18000元,原告龙艺模型社对其所制作的模型提供一年保修。2012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模型总价的50%即12500元,模型安装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支付总价的45%即11250元,原告龙艺模型社对其所制作的模型提供一年保修,5%的尾款1250元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2013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合同总价款为154000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模型总价的50%即77000元,模型安装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支付总价的50%即77000元,原告龙艺模型社对其所制作的模型提供一年保修。2015年8月26日、2015年10月8日,原告龙艺模型社以挂号信和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华博公司发出告知函,催促被告华博公司支付泰兴馆物理模型等项目的欠付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依法订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华博公司对于欠付原告龙艺模型社质保金98100元并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四份《合同书》系关于同一项目的模型制作,存在一定连续性,且被告华博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承揽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付款期限,四份合同中质保金最迟付款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诉讼时效于2015年12月10日届满。原告龙艺模型社分别于2015年8月26日、2015年10月8日向被告华博公司发函催促支付质保金,诉讼时效因原告龙艺模型社主张权利而中断,应重新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至2017年10月7日届满。原告龙艺模型社的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告华博公司认为原告龙艺模型社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龙艺模型社主张被告华博公司支付质保金981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价款98100元。案件受理费225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6元,由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2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顾正麟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