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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磐安县。2013年11月4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磐安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7月2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7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陈刚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从磐安县安文镇壶厅东路方向往磐安县南园初中方向行驶。7月28日0时24分许,陈刚驾驶车辆停在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与壶厅四路交叉口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陈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凑、陈某2等人的证言、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信息、人员领回通知书、物证检验报告、现场酒精测试、提取血液过程视频、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陈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邵宏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