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伟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5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伟强,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路井江,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伟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伟强于2017年4月15日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小区×号楼×宿舍内,窃取被害人李某(男,21岁,山西省人)vivoX9手机1部、苹果5手机1部、棕色单肩挎包1个、深色行李箱1个、黑色皮衣1件及黑色裤子1条。经鉴定,被盗2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610元。后被告人杨伟强被抓获归案,涉案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杨伟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伟强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伟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伟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伟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