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0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与祝晨晖、余勇保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祝晨晖,余勇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3单元1501室。法定代表人:陈茂盛。委托代理人:叶霄,职员。委托代理人:朱莉莉,职员。被执行人:祝晨晖女,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勇保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淳安县。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与祝晨晖、余勇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祝晨晖车辆被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另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86967元及利息。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祝晨晖、余勇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