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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执异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兵、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执异75号案外人张家口市鹏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北门外北城壕。法定代表人赵富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兵,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沽源县。被执行人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车站街29号。法定代表人郭进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兵与被执行人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楼啤酒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冀07执2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7年2月7日,张家口市鹏远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远模板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冀07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兵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冀执复134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作出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鹏远模板公司称,2010年8月,我公司与钟楼啤酒公司签订了购买该公司所有的张家口宣国用(2004)第1558号土地用于合作开发的协议,并已将4700万元购买土地款打入了该公司账户,后因钟楼啤酒公司不断违约,合同未能完全履行,2016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钟楼啤酒公司出让该块土地,出让款偿还我公司已经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我公司认为对该土地出让款我公司具有优先权。请求停止(2016)冀07执203号案件的执行,将土地款合理分配。案外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合作开“柳西庄园”住宅项目协议、补充协议及钟楼啤酒公司收款收据等证据。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张兵诉钟楼啤酒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张民立调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2016年8月31日前钟楼啤酒公司支付张兵借款3700万元及利息;二、张兵对钟楼啤酒公司提供的借款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可在抵押物的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抵押物位于张家口市××区利民造纸厂东侧土地76453.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家口宣国用(2004)第1558号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张家口市××区西门××1780.3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宣字自第1829号的房屋所有权。张兵所享有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办理抵押他项权证的其他债权。2016年10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该案。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冀07执203号执行裁定: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钟楼啤酒公司在银行存款3708.116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和收益(未含判决生效之日至清偿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时一并计算在内)。二、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016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6)冀07执20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已拍卖的钟楼啤酒公司位于张家口市××区利民造纸厂东侧76453.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家口宣国用(2004)第1558号土地的存放在宣化区财政局的成交价款5701.3917万元。2016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6)冀07执2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宣化区财政局:停止支付钟楼啤酒公司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区利民造纸厂东侧土地76453.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家口宣国用(2004)第1558号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成交后的价款5800万元。另查明,2010年8月19日,鹏远模板公司与钟楼啤酒公司签订了合作开“柳西庄园”住宅项目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柳西庄园”,项目位于宣化区河子西钟楼啤酒公司包装库院内。钟楼啤酒公司负责办理项目前期土地出让手续及协助鹏远模板公司办理土地变性手续,鹏远模板公司支付钟楼啤酒公司土地补偿款7480万元,鹏远模板公司对本项目拥有独立开发权和经营权。钟楼啤酒公司按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鹏远模板公司名下。2016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一、由于钟楼啤酒公司未按协议将“柳西庄园”项目所涉及的张家口宣国用(2004)第1558号土地过户到鹏远模板公司指定的张家口市宣化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鹏远模板公司不再开发征用土地,由钟楼啤酒公司将该土地挂牌出售;二、截止2015年12月31日钟楼啤酒公司对补偿鹏远模板公司之前支付的4700万元土地款予以补偿,补偿款共计5340元。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鹏远模板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2010至2011年间分9次支付钟楼啤酒公司购地款4700万元。2017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17)冀07执异27号执行裁定:异议人张家口市鹏远模板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本院认为,从形式上审查,案外人鹏远模板公司在本院查封冻结钟楼啤酒公司位于张家口市××区利民造纸厂东侧76453.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家口宣国用(2004)第1558号土地的土地款之前,与钟楼啤酒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该块土地的协议,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案外人鹏远模板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7执2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雪琴审判员  刘广玉审判员  何运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金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