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8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姚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拆迁补偿款10万元、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某的银行存款102567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六号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