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吴建茂、李方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茂,李方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吴建茂,男,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李方泉,男,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茂与被执行人李方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方泉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建茂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执行的标的为25400元及利息;未执行的标的为254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吴建茂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样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