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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国桂与许祥、泰州华泰信轴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桂,许祥,泰州华泰信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财保132号申请人:张国桂,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代理人:谈健,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祥,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泰州市海陵区人,住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泰州华泰信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寺巷民营工业园南侧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许俊山。申请人张国桂与被申请人许祥、泰州华泰信轴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M×××××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许祥驾驶的被申请人泰州华泰信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苏M×××××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厉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