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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0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蔡于峰、王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蔡于峰,王帅,马巧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43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负责人韩光聚,行长。委托代理人曾献敢,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韩晓燕,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于峰。被告王帅。被告马巧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蔡于峰、王帅、马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俊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