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1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时长生与张秀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长生,张秀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386号原告:时长生,男,1956年11月04日,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张秀朵,女,1971年02月13日,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时长生与被告张秀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原告时长生于2017年08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系真实自愿,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时长生负担。审判员  高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