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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清梅与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清梅,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清梅,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清梅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并由关清梅交纳申请执行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9执9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希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