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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潇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小五、张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潇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小五,张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永州潇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小五,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云,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潇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小五、张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道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