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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广汉华瑞制漆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广汉华瑞制漆有限公司,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汉华瑞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林兴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四川广汉华瑞制漆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1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