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佳木斯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建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建晓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218号原告:佳木斯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曙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光。被告:徐建晓,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佳木斯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佳木斯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佳木斯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环宇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