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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廖德洋、涂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洋,涂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1刑初66号公诉机关奉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德洋,绰号“叽叽”,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辩护人郑学平,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涂鹏,绰号“猴子”,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辩护人赵臻,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德洋、涂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清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德洋及其辩护人郑学平、被告人涂鹏及其辩护人赵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廖德洋打电话约熊某出来逛街,熊某坐在被告人廖德洋的白色越野车副驾驶室,把装有8万元现金的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在该车副驾驶位坐骑下。下午1时许,被告人廖德洋把车停在其开的“小廖玻璃店”门口休息时,两人把熊某带上车的8万元现金进行点数后仍放在副驾驶位下面。后被告人廖德洋开车带熊某到了奉新县沿河路“星期8唱吧”对面马路上。下车时,被告人廖德洋将4万元现金放在该车副驾驶室储物箱中,之后,二人去了沙溪村一赌场。进赌场后,被告人廖德洋产生想把熊某8万元盗走的想法,于是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涂鹏,让被告人涂鹏将其车上的12万元全部盗走,并告知被告人涂鹏其中8万元为他人的,4万元为其自己的。由于当时被告人涂鹏正在从宜春回奉新的路上,期间,熊某几次催被告人廖德洋离开赌场,被告人廖德洋均找借口拖延时间。被告人涂鹏回到县城与被告人廖德洋见面后就如何偷钱进行了商量。随后,被告人廖德洋用车钥匙将车门锁解开,被告人涂鹏上车偷取车上的12万元现金后用石头将该车驾驶室的玻璃砸坏以伪造现场,之后被告人涂鹏逃离现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廖德洋、涂鹏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人廖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通话记录,谅解书,无前科说明,到案经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德洋、涂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廖德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涂鹏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德洋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廖德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德洋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赃款追缴,被害人亦未造成经济损失,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涂鹏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涂鹏的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涂鹏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能真诚悔过,建议对被告人涂鹏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廖德洋打电话约被害人熊某逛街。随后,被害人熊某驾车与被告人廖德洋在奉新县怀海路花江狗肉店附近见面。见面后,被害人熊某坐至被告人廖德洋驾驶的赣C×××××白色哈弗越野车的副驾驶位,并将装有8万元人民币的黑色塑料袋放置该车副驾驶位座椅下。被告人廖德洋驾车载着被害人熊某至奉新县金海岸KTV、“小廖玻璃店”,在“小廖玻璃店”门口,二人在车内对黑色塑料袋内的8万元进行了清点。之后,被告人廖德洋载着被害人熊某将车停至奉新县沿河北路“星期8唱吧”对面马路上的停车位上,下车前,被告人廖德洋将4扎百元人民币放至该车副驾驶位的手套箱内,此时,被害人熊某装有8万元的塑料袋现金仍放至在副驾驶座椅下,随后二人进入沙溪村一赌博场内。在赌博场内,被告人廖德洋产生将被害人熊某放置在其车内的8万元现金盗走的想法,遂打电话告诉被告人涂鹏其车内有12万元人民币,其中8万元系他人的,4万元为其自己的,要被告人涂鹏将该12万元全部盗走,被告人涂鹏答应了被告人廖德洋的邀集。时值被告人涂鹏从宜春赶往奉新的路上,被告人廖德洋在赌场内等待被告人涂鹏回来,期间,被害人熊某几次催被告人廖德洋离开赌场,被告人廖德洋均以理由拖延。被告人涂鹏回到奉新后与被告廖德洋在沿河北路上桥附近的公共厕所后见面,并向被告人廖德洋再次确认了现金存放位置,并就如何盗窃进行了商量。之后,被告人廖德洋回到赌场内。因被告人涂鹏打不开车门,被告人廖德洋从赌场内远处用车钥匙将车门打开,被告人涂鹏进入车内后将现金全部盗走。这时,被告人廖德洋电话告知被告人涂鹏,被害人熊某欲从赌场内出来,让其赶紧离开。被告人涂鹏遂迅速逃离现场并驾驶其自己的车辆驶往华某方向。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涂鹏接到被告人廖德洋让其回来将车玻璃砸坏的电话,被告人涂鹏便调转车头至白色哈弗越野车停放的地点,并从路边绿化带中捡起一块石头将哈弗越野车驾驶位的车窗玻璃砸坏。之后,被告人涂鹏开车驶往上富。当晚,被告人涂鹏将盗得的现金中的1万元用于归还债务。2017年3月4日,被告人涂鹏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将盗得的剩余人民币交至公安机关,经清点,为人民币109500元,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涂鹏的家属将1万元人民币交至公安机关,上述人民币均已发还。被告人廖德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涂鹏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廖德洋、涂鹏均取得被害人熊某的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在案证据证实:1、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3月3日11时30分许,他的朋友余龙用黑色塑料袋装了8万元还给他,他拿到后,把钱放在了其驾驶的车辆主驾驶位置下面。大概在12时48分,他接到“叽叽”约他逛街的电话,于是他们在奉新县怀海路花江狗肉店前见了面,然后“叽叽”说开其哈弗车去逛街,他就从车上拿出装有8万元的黑色塑料袋,并坐上了“叽叽”车辆的副驾驶位,且把黑色塑料袋放在副驾驶位下面。随后,“叽叽”带着他去了金海岸KTV、“小廖玻璃店”。大概在13时40分,余龙打电话让他清点下钱,然后他与“叽叽”对钱进行了清点。之后,“叽叽”又开车带着他来到奉新县沿河北路“星期8”对面的马路上,停好车后,他与“叽叽”就下车了,他看见“叽叽”在下车前,拿了4万元现金放在副驾驶室前的抽屉内,他的8万元还是用塑料袋放在副驾驶位坐椅下。他与“叽叽”来到了沙溪村的一个禾场里看别人打牌九,这期间,他与“叽叽”帮他的朋友余耀林去外面买了烟花爆竹。16时37分,余耀林让他过去打爆竹,于是他就叫“叽叽”走,但“叽叽”一直不走,之后“叽叽”一直在打电话。大概17时20分左右,“叽叽”打完了电话,他与“叽叽”就一起去哈弗车停放的地方,这时,他发现主驾驶位有玻璃渣,他的8万元不见了,随后,他就报警了。2、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他没有拿过钱给廖德洋,也没有与廖德洋放过高利贷。2017年3月3日,廖德洋打电话告诉他,其车辆的玻璃被砸了,车上的钱被偷了。他赶到现场后,看见廖德洋车辆驾驶室位置的玻璃被砸了,他问廖德洋怎么回事,廖德洋说不知道,但告诉他被偷了12万元现金,其中8万元是熊某放在副驾驶室座位下面的,4万元是其自己放在副驾驶室的抽屉内的。当时熊某告诉他,当天很多事情不对劲,比如在沙溪赌场时,他总叫廖德洋走,廖德洋就是不走,叫廖德洋拿车钥匙也不拿等等。3、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熊某于2017年3月3日向奉新县公安局报案,该局受理登记的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摄影照片证实:2017年3月3日18时许,奉新县公安局民警对位于奉新县冯川镇沿河路“星期8唱吧”对面马路上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的情况,现场停放一辆白色长城哈弗牌H6越野车(赣C×××××),该车驾驶室位置车窗被破坏,其他玻璃完好,车内未见明显翻动痕迹。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廖德洋、涂鹏在办案民警的押解下,指认位于奉新县沿河北路“星期8唱吧”对面的案发现场。6、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廖德洋2017年3月3日的通话记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份证明:案发现场监控情况。8、扣押、发还清单证明:奉新县公安局对被盗的119500元进行了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熊某8万元,发还给被告人廖德洋的父亲3.95万元。9、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廖德洋、涂鹏取得被害人熊某的谅解。10、无前科说明证实:经查询,被告人廖德洋、涂鹏无违法犯罪前科。11、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3月3日19时,被害人熊某与被告人廖德洋报案称,停放在奉新县沿河北路水墨林溪旁车内的12万元现金被盗,被告人廖德洋在侦查机关的追问下,供认其盗窃车内12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8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涂鹏接受调查,当日,被告人涂鹏主动到侦查关接受调查。12、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廖德洋、涂鹏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3、被告人廖德洋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3日上午11时许,他打电话问熊某在哪里,并告诉熊某他驾驶赣C×××××车辆停在农民街花江狗肉店背后。过了三、四分钟,熊某开着车来找他了。熊某下车打包了一份米粉后,上了他的车。他驾车带着熊某刚开出没多远,熊某就说其车上还有东西,然后熊某从其车上提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到其副驾驶座位下面,并对他说“这是提车的8万元”。随后,他开车带着熊某去了奉新大道的农商银行及他在过境公路经营的“小廖骑车玻璃”店。在车内,他接到陈文让其去沙溪村赌场玩的电话。于是,他开车带着熊某去了沙溪村,他把车子停在奉新县水墨林溪旁马路上的停车位,他和熊某下车去了沙溪村,当时熊某的8万元还放在副驾驶座位下面,车内副驾驶室抽屉内还有他一直放置的4万元。在赌场内,他看见人多又杂,产生了想将熊某的8万元偷走的想法。于是,他打电话问涂鹏在哪里,涂鹏答复他说在从宜春回奉新的路上。他告诉涂鹏“别人放了8万元在我车上,你敢把这钱弄得去吗(指偷去),我在沙溪村牌坊这个赌场内,没有这么快走”,涂鹏说其没有这么快到县城,但会尽快赶回。接着,他和熊某开车送了他一位名叫“徐以建”的朋友去了华林广场,然后又返回了沙溪村赌场。过了十几分钟,他打电话问涂鹏到了哪里,涂鹏告诉他不知道具体的位置,他就让涂鹏快点回来。过了半个小时,他与涂鹏又通了个电话,涂鹏告诉他马上下高速了,他让涂鹏快点到赌场来。后又过了十几分钟,他见涂鹏还没有来,又打了个电话给涂鹏,涂鹏说其在黄泥巷堵车了。后来,熊某说其有事要先走,并让他拿车钥匙,他让熊某等他打完电话再说,之后,熊某就一直催着要走,他就一直让熊某等下。过了几分钟,涂鹏打电话告诉他其已经到了金沙方向,他告诉涂鹏走过了,涂鹏就让他出来,然后,他边接电话边往外边走,并与涂鹏约好在附近的公共厕所前见面。然后,他与涂鹏在公共厕所的后面即沿河路的人行道上见了面,见面后,涂鹏问他钱放置的具体位置,他又向涂鹏说了一遍具体位置,当时涂鹏还责怪他把副驾驶室的位置对着马路,之后,他回到了赌场内。过了两分钟,涂鹏打电话说车门锁住了,让他出来开下锁,然后他边接电话边往外面走,走到马路边的时候,他对着车按了下解锁,接着他又回到了赌场内,他与涂鹏的电话是一直保持接通的,过了一会,涂鹏在电话中告知他钱拿到了。这个时候,他看见熊某在往外面走,于是,他让涂鹏赶紧走,但涂鹏告诉他车玻璃还没有砸掉。过了几分钟,涂鹏打电话告诉他,驾驶室位置的玻璃已经砸掉了。后来,他在赌场内待了十几分钟后,就和熊某一起出来了。到了车边,熊某发现放在车上的现金被盗了后就报警了。在涂鹏从宜春回来的路上,问他车上到底放了多少钱,他说:“车上总共有12万元,其中8万元是别人的,4万元是我的,也可以说是廖某的,也可以说是我和廖某各2万元”,涂鹏问他能分到多少钱,他告诉涂鹏每个人至少可以分3万元,但涂鹏说其在外面欠钱,要求多分几千,他答应了。放在副驾驶室抽屉的4万元,他不会分给涂鹏,也不会还给廖某。14、被告人涂鹏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3日下午2时左右,廖德洋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告诉廖德洋在宜春考驾照,马上回来,廖德洋说其在沙溪村,让他快点回来。过了半个小时,他在从宜春回来的高速上又接到廖德洋的电话,廖德洋对他说:“你赶快回来,我车上有12万元,你帮我把钱搞走,其中4万元放在副驾驶室前面的抽屉内,另外8万元是用黑色塑料袋装好放在副驾驶室座椅下面,12万元中4万元是廖某的,2万元是我的,6万元是别人的”,他问廖德洋具体有多少是其自己的,他能分到多少钱,廖德洋对他说:“廖某有4万,但这4万元是不能动的,要还给廖某,另外8万元中有2万是我自己的,分2万给你”,他答应了。过了二十分钟,他在昌铜高速上,廖德洋打电话问他到了哪里,并催他快点回来。下高速后,他打电话问廖德洋在哪里,廖德洋说其在沙溪村,让他快点来。过了十几分钟,廖德洋又打电话问他怎么还没到,他告诉廖德洋在黄泥巷堵车了。过了几分钟,他打电话给廖德洋说:“我到了,正往金沙方向走”,廖德洋问他“你看见我的车了吗”,他说:“没有”,廖德洋说:“我看到了你的车了,你停下,我的车子就停在你的边上”,他说:“我不停,你的钱放在哪个位置”,廖德洋说:“钱全部放在副驾驶室位置”,他对廖德洋说:“你怎么这么蠢,车子这样停怎么拿钱”,廖德洋说:“要不我把车子调个头,但是他们知道我车子是怎么停的,这样不行”,之后,他就把车子停到了金沙KTV对面马路的停车位上。停好车后,他沿着沿河路靠潦河的人行道往沙溪村方向走,快走到沿河路公共厕所时,他看见廖德洋往他这个方向走来,他与廖德洋就在公共厕所后面的人行道碰了面。碰面后,廖德洋就指了停车的位置给他看,并再一次告诉他钱具体的放置位置,但他说不敢上车拿钱,廖德洋就说这是其自己的车,会帮他开车门锁,之后,他再次问廖德洋能分到多少钱,廖德洋说:“除去廖某和我的钱,我们一人一半(也就是3万元)”,因他在外欠钱,就要求廖德洋多分2000元,廖德洋对他说:“无所谓,你等我电话,你拿到钱后一定要把主驾驶位置的车窗玻璃砸掉。”他问廖德洋车玻璃怎么更好砸坏,廖德洋说直接用石头砸。说完,廖德洋就回到了沙溪村的赌场里,他就往上桥方向走了几十米坐在了路边的亭子里。过了一分钟,廖德洋打电话对他说:“我已经把车门锁打开了,你去拿钱就是了,你不要挂电话”,然后,他边接电话边走向廖德洋车边上,到了车边,他发现车门还是上锁的,然后,他赶紧走到靠潦河的人行道上,对廖德洋说车门打不开,廖德洋就说会出来,过了一会儿,他看见廖德洋从沙溪村赌场走到了路口的一个坡上,并看见廖德洋的车灯闪了下,随后,廖德洋告诉他车锁开了,但他发现这时廖德洋车子对面停了一辆车,他等这辆车走后,就走到廖德洋的车子旁,直接拉开驾驶室的车门,并坐在了驾驶位,然后他伸手往副驾驶室座椅下去摸钱,但是没有摸到,于是他就在电话里对廖德洋说没有摸到钱,廖德洋让他往边上摸点。之后,他摸到了一个黑色塑料袋,他看见塑料袋里全是一扎一扎的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具体金额他未清点,然后,他又将副驾驶位前的抽屉打开,看见抽屉内有4扎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他就把这4扎钱放入了黑色塑料袋中,接着,廖德洋说放钱在车上的人可能要出去了,让他赶紧跑,但他说车窗户还未砸坏,廖德洋还是让他先走,说完,廖德洋就把电话挂了。接着,他往其自己的车辆方向跑去,上车后,他把钱放在副驾驶室的坐骑上,并往华某方向驶去,在路上,廖德洋让他回去把车窗户砸了,他就开车调头往廖德洋停车的方向驶去。到了附近停好车后,他从绿化带中捡了一块水泥砖直接朝廖德洋车辆驾驶位车窗砸去,砸完玻璃后,他准备开车去上富,但他发现他的手破了,然后他打电话给廖德洋:“车子玻璃已经砸了,我的手在砸玻璃时划破了,等你出来时看下有没有血迹,有的话,帮我擦掉下,如果出了事你不要扯我出来”,然后就挂断了电话。到了晚上,他约了老乡涂强出来,从这12万元中拿出1万元还给涂强。公安机关对其车上的现金清点为109500元,对少了500元他不清楚。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德洋、涂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涂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德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涂鹏犯罪后能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廖德洋、涂鹏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相应减少刑罚量。案发后,被告人廖德洋、涂鹏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廖德洋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故本院对被告廖德洋的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本案两被告的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两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廖德洋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涂鹏在共同犯罪中,受被告人涂鹏的邀集,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其作用次于被告人廖德洋,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涂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涂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德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涂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作镁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人民陪审员  熊衍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邓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