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洪鹏与郝彦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鹏,郝彦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267号原告:刘洪鹏,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彦飞,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身份证明号码:410928199210166336。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1-1)。负责人张国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洪鹏诉被告郝彦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洪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鹏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洪鹏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姬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