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0200000。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691147836。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7636.54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172元,执行费63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又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奔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