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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孔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85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孔某,男,199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孔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传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智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