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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242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2011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法定监护人李某2,男,汉族,1987年5月2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9月8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孟雅